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锦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
为加强养犬管理,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市民人身安全,营造健康、和谐、整洁的城市环境,根据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》和《锦州市养犬管理办法》,现就我市城区(设定的重点管理区域)养犬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:
一、实行养犬登记许可制度。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,要依照养犬管理规定,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事宜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,养犬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登记许可和年检,一经发现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,强制收容犬只。
二、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藏獒、意大利纽波利顿犬、巴西菲犬、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、英国马氏提夫犬、拳师犬、杜宾犬(笃宾犬)、卡斯罗、高加索、纽芬兰犬、可蒙犬、罗威纳犬、灵缇犬、德国牧羊犬、阿富汗猎犬、苏俄牧羊犬、沙皮犬、猎鹿犬、威玛猎犬、波音达猎犬、弗兰德牧羊犬、俄罗斯黑梗、比利时牧羊犬、牛头梗、凯利蓝梗、斯塔福、比特犬、英国斗牛犬、土佐犬、秋田犬、狼青、川东猎犬、中国细犬、昆明狗、中亚牧羊犬、加纳利、马犬、中华田园犬39种烈性犬和大白熊犬、阿拉斯加雪橇犬、圣伯纳犬、大丹犬、英国古代牧羊犬、英国寻血猎犬、雪达犬、伯恩山犬、大麦町犬9种大型犬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,一经发现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、强制收容犬只。
三、禁止遛犬的时间及区域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,从早8时至18时禁止遛犬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遛犬的区域: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;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;商场超市、宾馆、餐饮场所;风景区、公园、城市公共绿地、城市广场;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文化馆、体育场馆、展览馆、会场、影剧院、歌舞厅、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;候车厅、候机室等公共场所;宗教活动场所;其他设有禁止标识的场所。
四、其他规定。1、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、束犬链,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,并携带《养犬登记证》。2、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。3、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,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,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。4、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,应当即时清除。5、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。6、不得妨碍、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。7、不得遗弃,虐待犬只。8、不得转借、涂改、伪造和倒卖《养犬登记证》。9、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,因免疫、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,应当将其装入犬笼。10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,发生犬只伤人时,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,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。11、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五、对违反养犬管理的行为,广大市民有权进行劝阻、制止或者举报。
举报电话:110
锦州市公安局
2023年8月23日
标签:
Copyright © 2015-2022 上海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京ICP备2022022245号-14 联系邮箱:435 226 40@qq.com